山西省项目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山西省项目管理协会,英文名称:Shanxi Project Manage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PM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省内从事项目管理相关专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为立会之本,搭建先进、科学、民主、和谐的平台,凝聚山西省项目管理相关单位和人才;坚持行业自律,依法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形象;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政府、企业、院校等项目管理相关单位之间的沟通;做好项目管理的发展研究,推动行业科技创新,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促进山西省项目管理领域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山西省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积极开展并参加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23号君威财富中心24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搭建平台。搭建政府主管单位和会员之间联系沟通的平台,及时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搭建会员与会员之间交流合作的平台,分享项目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的研究心得和实践经验,促进会员间的项目合作,为会员单位搭建共建、共享、共谋、共赢发展平台;

(二)交流合作。策划项目管理发展高峰论坛,宣贯国家最新政策文件和行业动态,交流国内外卓越管理实践经验;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项目管理界的交流和考察活动,拓展会员新视野;积极为政府和企业牵线搭桥,协助各地政府招商引资、引智;

(三)人才培训。开展项目管理培训,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为社会培养项目管理应用型专业人才;举办项目管理实操技术专题讲座,促进项目管理人才的专业化、职业化;

(四)咨询服务。发挥协会资源和人才优势,为企事业单位和会员提供项目管理方面的研究指导和咨询服务;承担各类项目的策划、咨询、管理、评价;

(五)课题研究。开展项目管理相关领域课题研究,提供各类成果报告和信息资料,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六)标准制定。经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参与行业标准制订,组织实施行业统计等工作;

(七)行业自律。健全和完善自律机制,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提高会员整体素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八)宣传推广。开设“山西省项目管理协会”网站平台及公众号,收集、分析和发布有关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市场信息,宣传推广最新行业政策;征集、汇总和发布会员单位发展动态、先进经验和取得成果,树立会员良好形象;

(九)接受委托。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能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行业内无不良记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严谨正派,能积极参与本协会活动;

(四)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意向入会单位或个人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经协会审核入会条件;

(四)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协会机构讨论通过;

(五)会员申请单位缴纳会费;

(六)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能优先获得本协会的各项服务;

(四)拥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本协会工作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其他符合协会章程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不被侵害,遵守行业秩序,不损害本协会和其他会员的利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并即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接受本协会的监督和检查,遵守行业道德。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会长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本协会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和修改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顾问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协会内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协会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拥护“两个确立” ,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协会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通过选举产生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并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协会的名誉职务、顾问,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与协会相关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协会发展规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并完成其交代的其他工作;

(六)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人,并推选1名为监事长。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审核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公正、公平、公开;

(二)列席理事会并拥有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的权利;

(三)监督理事会对法律和章程的遵守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等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报告;监事应当切实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并提出合理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本协会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协会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相关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用于个人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本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27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